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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屬維京群島 (“BVI”) 董事名冊的存檔及記錄備存要求和費用



        英屬維京群島 (“BVI”) 新消息 - 董事名冊的存檔及記錄備存要求和費用


        2015年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修訂)法(“修正案”)已于2015年12月31日公布,并已于2016年1月15日生效。修正案的第27條和第28條(包括董事名冊存檔規定)將于2016年4月1日生效。

        有關董事名冊的更改要點如下:

        (A) 董事名冊的細節要求

        (I) 個人董事

        · 全名;

        · 曾用姓名,如有的話,除非之前的姓名是透過平邊契約或其他法律途徑更改或已超過10年沒有使用;

        · 被任命/離任的董事或備任董事的日期;

        · 送達文件的地址;

        · 常用居住地址,除非該地址與個人的送達文件的地址相同;

        · 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 國籍。

        (II) 公司董事

        · 公司名稱;

        · 公司或注冊編號,如有;

        · 注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

        · 地址,但如果公司董事是在維京群島成立或注冊,則只需其公司或注冊編號;

        · 被任命/離任為公司董事的日期;

        · 成立或注冊的日期及地點。

        (B) 董事名冊向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注冊處存檔的要求

        所有新公司 (于2016年4月1日起成立)必須在任命第一批董事后的21日內將董事名冊向公司注冊處存檔。

        現有公司 (于2016年3月31日或之前成立)將享有由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為期12個月的過渡期,以符合存檔的要求。

        董事名冊如有更新或變動 (于2016年4月1日起)必須在變動日起的30天之內向公司注冊處進行存檔。

        除了法院的命令及有關政府機關書面要求,或是公司或其注冊代理人或由該公司以書面授權任何其他人之外,向公司注冊處提交的董事名冊的副本是不會提供給任何人。

        董事名冊向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注冊處存檔的費用

        (C) 在規定時限內董事名冊未能向公司注冊處存檔的罰款

        所有新公司: 由2016年4月1日當日或之后注冊的公司,未于規定時限內,依照修訂法規定的新格式,完成公司首任董事名冊存盤,將被處以美金100元的罰款。

        現有公司(2016年4月1日之前注冊的公司): 未于規定時限內依照修訂法規定完成新格式的董事名冊存檔,將以存檔日期之不同,分別處以下列罰款:

        董事名冊如有更新或變動: 公司已經依照修訂法規定的新格式,向公司注冊處完成董事名冊存盤 (新公司/現存公司),若董事名冊發生更新或變動未于規定時限內完成存盤,仍將被處以100美元的罰款。

        鑒于之前提交的董事名冊中未含有在法規第118A(如日期和地點個別董事出生)所列的細目要求及/或未能符合提交與公司注冊處注冊的董事細目,您可以向我司索取有關新的董事名冊的模板

        另外,根據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修訂)法》的記錄備存規定,每一BVI公司均應作出以下事宜:

        · 在其注冊代理人的辦事處,或在公司董事決定的英屬維京群島境內或境外另一處,保存各項記錄和相關文件

        · 自有關記錄和相關文件所涉交易完成之日起,或自所涉商業關系終止之日起,保留該等記錄和相關文件最少五年

        · 若以上記錄和相關文件并非保存于注冊代理人的辦事處,則應向注冊代理人提供書面記錄,表明以上記錄和相關文件的實際保存的地點

        · 若以上記錄和相關文件并非保存于注冊代理人的辦事處,則應向注冊代理人提供書面記錄,表明備存、掌管以上記錄和相關文件的人士之姓名

        · 若以上記錄和相關文件的實際保存的地點及/或負責備存、掌管以上記錄和相關文件的人士有所變更,必須在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注冊代理人

        敬請填妥通知函,以通知我司有關閣下之BVI公司的記錄和相關文件之實際保存的地點及負責備存、掌管該等記錄和文件的人士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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