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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拉利昂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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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拉利昂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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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拉利昂商標注冊



        塞拉利昂商標注冊

         

        塞拉利昂的商標注冊體系與商標維權

         

        一、塞拉利昂商標注冊法律體系特點
        作為前英國殖民地,塞拉利昂商標注冊體系承襲英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制定了《塞拉利昂商標法》 (1960年塞拉利昂法典第四卷,下稱《商標法》)和《塞拉利昂商標管理規定》(1960年法典第九卷,下稱《規定》)。同時塞也加入了《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和《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兩個國際條約,并將在2006年開始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義務。
        (一)塞承認在英國注冊的商標
        按照《商標法》,任何商標只要在英國得到注冊和認可(包括轉讓和分配),在任何時間,此商標和它所注冊使用的部分或全部商標在塞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塞注冊局頒發給申請人商標注冊證前,沒有任何關于此商標侵權異議,則在塞注冊的時間以在英國生效的時間為準。英國商標持有人本人或在塞代理如發現侵犯其商標權的貨物到塞港口,即可請海關扣押該批貨物。

        針對獨立以前制定的《商標法》,塞注冊管理部門作了一些調整以保證其獨立性。如在英國注冊的商標不再具備在塞自動生效的特權,需重新注冊;如果已被他人在塞注冊,則不具備注冊資格;塞法院發現某一在英國注冊的商標對在塞的商標所有人產生歧視性影響,則有權請英國商標注冊管理部門從該商標注冊之日起取消該商標。

         

        (二)商標申請的公示期較短
        塞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公示期既不是《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規定的12個月,也不同于非洲法語國家組成的“知識產權成員國”6個月,而是3個月。這使商標權利人在公示期內發現被侵權并做出反應的時間嚴重不足。

         

        (三)商標認證以“注冊在先”為原則
        英國商標法體系遵循“使用在先”的原則:即如果生產或出口企業能夠提供有效證據,如合同、廣告材料,實用標簽等,能證明其使用帶有該商標的產品在此注冊之前,法院即可撤銷該注冊。但塞目前只承認“注冊在先”:即現注冊者如不違背國內法和塞加入的國際條約,就不能被撤銷。

        二、塞注冊商標的具體規定
        塞司法部注冊管理局負責塞包括商標在內的各類注冊認證管理事務。該局局長兼總注冊師。截止到2004年1月底,除通過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體系進行領土延伸注冊的商標外,塞本國共注冊商標37,468件,處于公示期的有806件。
        (一)商標注冊的程序
        申請人應按要求填寫商標注冊登記表并交納一定費用(10萬利昂到20萬利昂)后,將登記表和注冊商標圖樣(或文字等)交注冊局局長或其指定的注冊師。在申請表中,申請人應注明商標的應用商品。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將被應用在不同種類的商品上,申請人應為每一單獨的類別進行多次申請注冊。

        注冊師對每份申請按編碼登記并在政府公報上公示。經過公示期后,如果沒有對該商標的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此注冊將會正式生效。如注冊師認為此申請不妥,會以書面形式陳述理由取消該申請。被拒絕注冊的商標申請人可上訴法院進行裁決,以該判決為準。

        商標注冊申請被接受后,注冊師將為該商標注冊,并發給申請人帶有商標印刷圖樣、使用產品種類以及注冊師蓋章的注冊證書。在塞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4年(從申請日算起),期滿后可續注。否則,該商標將被注銷。
        (二)對注冊商標標識的要求
        為了使新注商標所使用的產品能同其他產品區分,塞商標法規定商標標識須滿足或包含以下至少一項條件:1.公司、個人或以確定形式存在的企業名稱;2.申請注冊人或企業前任業主簽名;3.發明的單字或字條;4.同產品的質量、特性沒有直接聯系,且不能包含地理名稱的含義以及姓氏的文字或字條;5.其他任何具有鮮明特色的標識,其特色是否鮮明有時以法庭判決為準。

        (三)對商標提出異議的程序
        1.在商標注冊申請公示期內,異議人如認為該商標侵犯了先前注冊的商標,可以以書面形式(二份)闡明反對理由并交商標注冊師(異議人須向注冊師提供一個其在塞或其代理人的地址,否則此異議無效);
        2.注冊師會將該異議交給商標申請人,請其答辯;
        3.如申請人不能提出相應的反對意見,即意味著該申請被放棄;
        4.如申請人提出反對意見,注冊師會將此意見抄送異議人,并要求其在14天內交納注冊師認為合適的保證金,用于司法程序中可能發生的費用;
        5.注冊師確認收到保證金后,將書面通知商標申請人并要求其向塞最高等法院提出仲裁申請;
        6.一旦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則只能由法院做出裁決相反,如果未提出申請,則證明異議方理由充足,此項商標申請將被駁回;
        7.法院具有終裁權,并有權決定哪一方支付費用。

        (四)在塞注冊商標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
        .虛假注冊、不潔設計或同法律或道德規范相抵觸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
        2.未在塞注冊機構的外國企業須在塞聘請商標注冊代理,否則不具備商標注冊資格;
        3.在接到注冊師關于完成注冊手續的函后,必須在14日內完成全部手續,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無效申請;
        4.相同或近似商標可以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即同一商標可以有多個權利人;已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可以善意的進行分配和轉讓;
        5.公司解散,停止生產,商標使用的載體消失時,原企業的股東可向注冊師申請,請法院判決是否可以拆分商標使用權,允許股東繼續使用該商標;
        6.商標的多個權利人可通過法院和私下協商的方式解決商標所有權的爭議,注冊師將憑法院判決和相關協議為該商標權利人注冊。
        7.對商標的登記收費參照塞注冊局出版的2000年新收費標準;注冊商標分類以1960年《規定》為準,不適用于國際慣例和條約(如《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尼斯協定》)。

        三、企業在塞開展商標維權的法律途徑
        1985年后,我國相繼加入了《巴黎公約》、《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協定有關協定議定書》和《尼斯協定》等條約,并在TRIPs和《商標法條約》上簽字。我國和塞均屬世貿組織和商標注冊馬德里體系的成員。因此,我企業和產品可按國際條約和慣例維護包括商標權在內的知識產權。

         

        在注冊方面,我企業在塞辦理商標注冊手續既可向國內商標局申請國際商標注冊,即按照《馬德里協定》進行領土延伸,一般期限為一年,這一方式對在多個國家同時注冊來講,總體來講費用較低、時間也不長。對于個案處理,也可選擇塞單獨辦理認證,一般半年之內即可完成全部手續。如我企業發現注冊商標在塞被侵權,可通過以下方式予以解決。

        (一)主動上訴塞最高法院。塞商標法第39條規定:商標的被侵權人可以對以下兩種情況向法庭申訴:一是商標持有人或其前任所有人屬惡意注冊,藉此蓄意使此商標同某特定的商品發生聯系;二是在申訴前5年內,該商標持有人對此商標沒有(善意地)將此商標使用在其注冊的商品上。在這兩種情況下,商標持有人如不能證明其處于貿易中的特殊背景,或并非有意放棄或不使用該商標,就應服從法院判決,將此商標從其商品上清除(或注銷商標所有權)。

        (二)按照國際法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進行申訴。《巴黎公約》允許商標的“跨國保護”,消除了各成員國之間行政和司法程序的差異,要求各成員國給予馳名商標相同的保護制度。因此,我企業應通過國內主管部門協助,先取得“弛名商標”的被動認定,再以“馳名商標”的身份在塞進行司法訴訟。(駐塞拉利昂使館經商處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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