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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巴布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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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巴布韋商標法令



        津巴布韋商標法令

         

        津巴布韋:ARIPO公布的商標法令

        立法來源
        1993
        年11月19日,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行政理事會通過了《班珠爾商標協議》(Banjul Protocol on Marks)。該協議是一部有關商標保護的區域性法律文件。

        該協議是繼1982年ARIPO通過的《哈拉雷專利和工業設計協議》(Harare Protocol on Patents and Industrial Designs)之后的第二個行政法律文書,其基本目標是通過將各締約國商標管理資源整合在一起來提供統一服務。

        和《哈拉雷專利和工業設計協議》一樣,《班珠爾商標協議》的實施遵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有關規定。此外,該協議還引入了與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有關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

        此外,它的實施與ARIPO各締約國的國家法律沒有沖突。因此,起草該協議的目的是拉近ARIPO各成員國國家法律的距離。

        成員
        由于種種原因,《班珠爾商標協議》不如《哈拉雷專利和工業設計協議》受歡迎。迄今為止,《班珠爾商標協議》的締約國僅有9個:博茨瓦納、萊索托、利比里亞、馬拉維、納米比亞、斯威士蘭、烏干達、坦桑尼亞和津巴布韋。這意味著,《班珠爾商標協議》在ARIPO成員國中的保護覆蓋范圍要比《哈拉雷專利和工業設計協議》的覆蓋范圍小得多。

        遞交申請
        可以向ARIPO或者直接向各締約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商標注冊申請。

        正式審查和申請日
        ARIPO一收到申請,便開始對此申請進行一次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需要確定該申請是否包含商標注冊請求。完整地說,申請中必須包含一個明確或含蓄的請求注冊某一標識的聲明;包括申請人聯系方式在內的申請人身份的清晰表述;一個清晰的申請注冊的商標圖樣; 申請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列表;優先權聲明(必要時可指定具體尋求商標保護的國家)。

        優先權日
        某一申請的優先權日是指申請者在締約國遞交的相應更早申請的申請日期。締約國是指于1883年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簽署國。不管該國是否是《班珠爾商標協議》的締約國或世界上的其他國家,該國都可以是ARIPO的成員國。自早期申請遞交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主張優先權。

        分類
        商標不可能憑空注冊,須與《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有關。無論指定的國家是否是尼斯分類的締約國,ARIPO都會使用這一國際分類標準。尼斯分類是公認的標準規范和實踐。因此,當收到的商標注冊申請沒有包含適當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時,ARIPO將替申請者進行分類。

        通知

        ARIPO在進行形式審查時,如果提交的文件沒有滿足某些形式要求,那么ARIPO將通知申請者并要求申請者在收到上述通知的兩個月內進行修改。如果申請者未能作出修改,那么ARIPO將因提交文件與形式要求不符而拒絕注冊申請。在這種情況下,申請者在三個月內有權要求ARIPO根據締約國的國家法律來處理其申請。這也就意味著該申請變成了一項國家申請。

        實質性審查
        當某項商標注冊申請符合形式審查時,ARIPO有義務通知所有指定的國家這一事實。隨后該申請將被遞交給指定的國家根據指定國家的法律進行審查。指定的國家有12個月的時間對這項商標在其領土上的注冊申請提出異議。

        公示和注冊
        指定國接受商標注冊申請或拒絕商標注冊申請后,ARIPO將在商標日志(Marks Journal)上公示該商標。商標公示期為3個月,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商標注冊隨即在各指定國生效,條件是該注冊是根據各指定國的國家法律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注冊將受到各指定國的國家法律的約束,包括注銷注冊。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可續展。

        后期指定
        《班珠爾商標協議》第9條規定不論商標注冊申請處于待審狀態還是已經成功注冊,申請人有機會隨后再指定其他國家為指定國。該條款旨在將其他處于協議過渡期的國家考慮進來。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將采取適用于其他國家審查商標注冊申請的相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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