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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斯達黎加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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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斯達黎加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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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斯達黎加商標注冊



        哥斯達黎加商標注冊

         

        一、概要

        1.自1975午10月1日起,哥斯達黎加開始實施1975年5月27日生效的《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該條約廢止了成員國以往的國內工業產權立法,從而建立了一整套統一的關于商標、商行字號以及廣告用語的保護法規。

         

        1975年10月1日以前在哥斯達黎加注冊或續展的商標、商行字號及廣告用語繼續有效,但1975年10月1日以后的商標注冊及續展必須遵循(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的規定。自公告日起60天內對商標申請所作的修改、增補、刪減不影響該商標申請享有的優先權以及條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2.哥斯達黎加商標權的獲得實行注冊在先原則。根據《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規定,商標注冊采取自愿申請原則,但化學品類、藥品類、醫用器材類、獸醫用品類及食品類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3.哥斯達黎加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防御商標、商行字號、廣告用語的注冊申請。

        4.商標商品和服務分類適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商標申請適用一個類別一份申請原則。

        5.哥斯達黎加為《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適用于在哥斯達黎加的所有商標申請人,與申請人在條約成員國是否有住所沒有關系。但條約成員國有住所的申請人在各條約成員國內可以享受國民待遇。商標定義為具有顯著性特征,能夠區分產品、商品或服務的生產 者或銷售者的任何標記、文字或文字組合或其他圖表或素材。

         

        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要素:

        1.商標標記可以為文字、圖形及其任意組合,也可以由產品形狀、產品或服務的表述和排列、產品容器、裝潢材料、銷售推廣方式等構成;

        2.立體商標和服務商標注冊(除零售服務以外)也可以在哥斯達黎加申請注冊;

        3.為公眾所認知的企業通用名稱或法人名稱可以作為商行字號申請注冊:

        4.企業最先采用的,旨在吸引廣大消費者的具有顯著性的短語、圖案或印刷文字及其類似用語可作為廣告用語申請注冊;

        5.如果商標中請人或所有人能共同有效地管理商標的使用并保證商品的質量,申請人或所有人可將該商標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6.色彩商標也可以獲得注冊。

         

        使用在化學、藥品、醫用器材、獸醫用品及食品類的商標必須注冊,而且商標注冊當局有權要求其他類別商標進行注冊。

         

        哥斯達黎加對申請商標的語言沒有限制,任何語言的商標都可在哥斯達黎加申請注冊。

         

        三、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一)涉及下列情形的標記不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1.未經許可而擅自使用工業產權保護條約成員國及工業產權保護條約國所屬的國際組織的旗幟、紋章、國徽、標志或名稱;紅十字標記以及成員國認可的宗教、社會福利組織的徽章;《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成員國的合法貨幣、流通票據、貿易文件以及財務圖章的標記;

        2.使用有悖于倫理道德、公共秩序或社會風尚的標記;

        3.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姓名、簽字、家族姓氏和照片等的標記;

        4.使用通用名稱、一般性描述、缺乏新穎性的包裝,或直接采用商品原產地命名的標記;

        5.使用與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容易產混淆或誤導的;

        6.使用地圖作為惟一要素的標記;

        7.表明所獲得的榮譽稱號的標記;

        8.使用行業、工業或服務中的通用術語的標記。

         

        (二)下列商行字號不得注冊

        1.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包含他人姓名作為字號的;

        2.使用相似行業中已注冊的商行字號的;

        3.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行字號、企業名稱,并且涉及相同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

        4.使用有悖于倫理道德、公共秩序和社會風尚的名稱的。

         

        (三)下列廣告用語不得注冊

        1.對企業直接描述,缺乏新穎性或其描述與為公眾周知的其他人相關的用語;

        2.涉及違反倫理道德、公共秩序、社會風尚或易使人反感的語言,或影響其他企業及他人信譽的用語;

        3.易引起不正當競爭的用語;

        4.包含非法商標或商行字號的文字或詞組的用語; 5.涉及他人已注冊的廣告用語,或容易引起混淆、誤解的文字或詞組。

         

        四、申請人資格

        哥斯達黎加國籍的法人及個體工商者,外國人、外國企業都可以向哥斯達黎加工業產權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不同國籍的個體工商業者及企業的商標、商行字號、廣告用語的注冊申請應遵循《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之規定。成員國中任一國家的個人、企業在其他成員國申請商標注冊時一律按申請國國民待遇辦理。

         

        五、商標的審查與注冊

        哥斯達黎加商標主管部門為哥斯達黎加工業產權局。

         

        (一)商標申請所需文件

        1.委托書:非(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成員國的申請人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委托書需辦理公證、認證手續;該委托書應在申請提出后兩周內提交到工業產權局。如果在商標申請后3個月內未提交委托書文件的,視為放棄申請。

        2.商標申請書:申請書中必須標明商標申請人的全稱、地址及國籍;當申請人為企業時,申請書里必須注明企業住所、主營業地址及法人代表、企業設立和經營的法律依據。

        3.17份商標圖樣,規格為250pxx250px。如果商標、商行字號、廣告用語設計獨特,或為立體商標、色彩商標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商標,需提供印版。立體商標還需要提供各個立面的圖樣。

        4.商品或服務清單及所屬國際分類。

        5.如果申請的商品是哥斯達黎加政府或國際組織特控商品,申請人在指定該商品的時候需出具特別授權書。

        6.國內注冊證或國內注冊聲明書:國內注冊證書需經申請人當地公證部門公證,聲明書需經當地公證部門公證、哥斯達黎加駐申請人原屬國領事館認證,并聲明商標申請人對商標的使用,在原注冊國擁有的生產或銷售機構及申請注冊的具體商品或服務名稱。

        7.如果申請人為《關于工業產權保護中美洲條約》成員國公民,可依據其原注冊國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在哥斯達黎加申請優先權。

         

        所有文件必須為西班牙文,非西班牙文者則應附上西班牙譯文.

         

        (二)商標審查

        商標申請人可以本人名義或委托代理機構向工業產權局提交商標申請。工業產權局在收到商標申請文件后即對商標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法的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如果商標申請文件和內容符合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審查官則發給申請人商標受理通知;如果商標申請文件和內容不符合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審查官則將申請文件退回申請人進行修正。申請人在收到退回文件后15日內將修正的文件返回商標注冊審查官。如發現有在先申請或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存在商標注冊審查官可以作出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或等到在先申請有了終局決定后再作出相應的決定。

         

        商標申請方最后一次通知日起一年內因申請人本身的延誤而沒能獲得最終裁定的,視為無效申請。申請人在接到商標注冊審核準注冊通知之后1個月內未及時支付注冊費的,視為放棄商標申請。對商標申請被駁回或對異議程序中作出的任何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官方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向哥斯達黎加上訴法院起訴。訴訟審限適用民事審判審限,為3年。對于法院發出的任何通知,如果當事人自通知日起1年內未予作出反應,則視為自動棄權。

         

        (三)商標公告與異議

        對于初步審查合格的商標申請,商標注冊審查官將在哥斯達黎加官方商標公告上連續刊登3次,公告期總共為15日。

         

        初步審查通過予以公告的商標申請自第一次公告后2個月內(含周末和節假日在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公告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異議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且異議申請人在異議申請提交后30日內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商標申請人在收到異議通知后2個月內向商標注冊審查官提交異議答辯。提交答辯的期限不得延期。商標注冊審查官將根據異議雙方提供的材料作出裁定。

         

        對異議裁定不服者可以向高級法院起訴;申請人對高級法院作出的裁決仍然不服的,可以進一步向哥斯達黎加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四)商標注冊效力

        商標、商行字號及廣告用語的專用權只有通過注冊獲得,并以商標注冊證書為行使權利的憑證。商標注冊賦予商標注冊人以下列權利:

        1.有權提出異議以阻止他人對其注冊商標再行申請注冊;

        2.有權要求第三方終止使用或模仿其注冊商標;

        3.有權禁止進口商品使用其注冊商標標記;

        4.有權對其注冊商標侵權者索賠;

        5.有權對因商標侵權提起刑事訴訟;

        6.商標注冊人有權要求收繳侵權品。

         

        注冊商標屬于商標所有人的私有財產,如果沒有另行規定,企業在拍賣時,其商標或商行字號必須連同其企業一并拍賣。注冊商標所有權只有在原注冊國及其所注冊的國際組織成員國中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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