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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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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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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牙商標注冊



        葡萄牙商標注冊

         

        一、概要

        1.葡萄牙于1995年6月1日開始實施新工業產權法。該法取代了1940年的第30679號法令,使葡萄牙商標法規與1989年12月21日的第89/104號歐共體指令統一起來。新工業產權法實行的雙法制,包括第15/95法令和16/95法令。新法進行的修改主要體現在:

                 

        (1)凡是能夠以文字表述的商品和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聯合商標、證明商標、立體商標、音響商標均可在葡萄牙申請注冊;

         

        (2)一個商標申請可以指定多項商品或服務,廢除了以前一份商標申請只能指定五項商品或服務的規定;

         

        (3)商標申請提交后,增加了預先駁回程序。在此期間商標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約見商標審查官;

         

        (4)增加了部分駁回程序;

         

        (5)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程序必須在商標申請日起18個月內結束,作出駁回商標申請或接受商標注冊的決定;

         

        (6)商標申請審查中引入了同意書機制;

         

        (7)接受商標部分轉讓申請;

         

        (8)除了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外,增加了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9)商標注冊經過10年后依然可以被無效,經過5年后依然可以被撤銷;

         

        (10)商標異議申請和異議答辯時間縮短至2個月,不可延期。

         

         葡萄牙商標法律規定分別通過下列法令來體現:

         

        (1)1940年8月24日制定的,同年10月1日生效的第30679號法令,該法令于1977年8月24日依第348/77號法令修改;

         

        (2)1980年6月29日生效的第176/80號法令;

         

        (3)1983年第425/83號法令;

         

        (4)1984年1月18日的第27/84號法令;

         

        (5)1987年第40/87號有關澳門的法令。

         

         根據商標法規定,包含企業名稱或徽記的商標注冊必須通知國家企業登記處。企業登記處只承認已經備案的企業名稱。企業名稱必須登記以獲得商標申請或注冊取得的權利,從而避免企業名稱與商標注冊沖突的法律訴訟。

         

        2.法律對商標的保護采取申請在先的原則。在葡萄牙領域內既無營業場所,又無住所的外國申請人,在提交商標申請時,需提交其申請商標已在原屬國提交注冊申請或獲準注冊的證明。商標獨占使用權只能通過商標注冊獲得。

         

        3.葡萄牙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聯合商標和系列商標、防御商標和色彩商標、立體商標、音響商標的注冊申請。對大多數商品和服務而言,商標注冊不具有強制性,但某些商品,如酒、殺蟲劑、珍珠云母、礦泉水、鞋等商標注冊具有強制性。

         

        4.葡萄牙商標注冊實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中規定的國際分類。一件商標申請可以涉及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就商品或服務分類問題而提起的復審必須在商標申請公告期起30日內向工業產權局提出。

         

        5.葡萄牙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關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議定書》、《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海牙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于1893年10月31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7年3月20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國家英文縮寫:PT。

         

        二、商標單一費用及詳細資料

         

        申請費9500元(包三類)

        查詢 1500元

        申請人主體資格:在先申請人獲得商標注冊權。尚未注冊的商標使用人,自該商標開始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享有申請商標優先權和在優先權期間對他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提出異議的權利。在葡萄牙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在葡萄牙申請注冊商標時,必須提交其商標已經在其原屬國已經注冊或提交申請的證明。

         

        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圖樣。

        2、官方認可的代理機構或律師的授權書。。

        3、商標注冊申請書。

         

        審查流程:商標申請經審查后肯能會出現臨時駁回,允許申請人與商標注冊審查官進行當面溝通。而且,就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而言,商標注冊審查官可以就指定的全部商品或服務整體核準注冊也可以就指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核準注冊。商標申請審查時限為18個月,即自商標申請以后18個月,商標申請要么被核準注冊,要么被商標注冊主管機關駁回。

         

        官方回執時間: 3周

        注冊需時:12-24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自注冊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或者在期滿后6個月內提出但是要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

        三、辦理途徑分析

        葡萄牙屬馬德里成員國,費用為100瑞士法郎,如通過馬德里途徑單獨辦理法國商標注冊,則馬德里商標官費為(653+100)*7=5271元,馬德里國際注冊代理費為3000元,總費用為8271元。要求:國內商標受理通知書。

         

        從費用上來看,馬德里辦理葡萄牙費用上要便宜。如對證書等有特別要求,則可選擇單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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