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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荷盧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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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荷盧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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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荷盧(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商標注冊



        比荷盧(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商標注冊

        一、概要
        1
        、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經濟聯盟(簡稱比荷盧聯盟)新商標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新商標法是為了與歐洲經濟共同體協調法律保持一致而對原法令進行的修改。商標法修改要點:取消了3年使用的規定(原法要求商標自申請之日起3年內必須在比荷盧聯盟三國中任一國家進行使用);因商標未使用而失效的如果在5年后重新使用的可以恢復商標注冊效力;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不以簽訂書面合同為必要,被許可使用人的使用視為商標許可人的使用。
        (1)法律規定:
        比荷盧聯盟商標法于1963年4月25日、1968年8月19日和1969年6月30日分別被荷蘭政府、盧森堡政府和比利時政府批準,1971年1月1日正式生效(68 Pat.&T.M.M.Rev.156),取代了原來各內國的商標法規;1983年11月10日修改商標法(68 Pat.&T.M . Rev.160),1987年1月1日生效;1989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法規;1989年7月1日生效的實施細則。為了適應歐共體協調法令,
        比荷盧聯盟修改了商標法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統一后的商標法為統一的比荷盧聯盟商標注冊鋪平了道路。一份注冊申請效力即可覆蓋整個三個國家。

        (2)過渡性條款:
        自1986年商標法生效以來,比荷盧聯盟商標局開始接受服務商標注冊申請。自1987年1月1日起,即自引人服務商標的議定書生效日開始,在比荷盧聯盟地區使用服務商標的申請人可以自該生效日起一年內任意時間申請該服務商標注冊,注冊日均從1987年1月1日起算,以示享有優先權。任何人不得以其商標注冊早于在后相似商標為惟一理由而主張該在后服務商標注冊無效。基于1987年1月1日以前在比荷盧聯盟地區的使用而產生的服務商標權不受1983年11月10日生效的議定書的規定的影響。
        2、比荷盧聯盟商標注冊權的獲得基于申請在先原則。
        3、比荷盧聯盟商標局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集體商標、色彩商標的注冊申請。
        4、比荷盧聯盟商標注冊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一份商標申請可以指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時,每增加一類加收費用。
        5、比利時、盧森堡、荷蘭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版本)、《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書》和《與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的議定書》、《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其中比利時于1892年7月15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8年4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荷蘭于1893年3月1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8年4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盧森堡于1924年9月1日加入馬德里協定書,1998年4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定同為議定成員國。

        該三國是作為一個體系,注冊時是按一個國家計算費用。

        國家英文縮寫:BX。

        二、商標單一費用及詳細資料
        申請費 請咨詢商務顧問

        查詢費

        申請人主體資格:比荷盧聯盟遵循申請在先的商標注冊原則,只有在先商標申請人才有權獲得商標注冊和商標的獨占使用權。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申請商標注冊。商標實際使用人必須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并向比荷盧聯盟商標注冊局備案。

        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及其說明。
        2、申請書。
        3、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4、申請前查詢單。
        5、商標申請付費證明。

        審查流程:商標注冊申請提交后,商標局要求提供申請前查詢證明或要求辦理商標申請前查詢。在收到商標查詢結果以后,商標申請人在4個月內可以決定是否繼續商標申請或修改、撤回商標申請。商標申請人必須自查詢報告發出之日起4個月內對是否繼續進行商標申請進行確認,否則,比荷盧聯盟商標局將商標申請退回申請人。在先沖突商標查詢結果不會直接導致商標申請的駁回。

        官方回執時間: 4-6周
        注冊需時:6-12個月
        注冊有效期: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

        注:1、案件類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報價。
        2、費用會因匯率或者其他事由做相應調整,以上費用均為參考價,具體費用請來電咨詢。

        其他:*商標異議期限:無規定 *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5年 *官方語言:英語

         

        三、辦理途徑分析
        比荷盧屬馬德里成員國,費用為100瑞士法郎,如通過馬德里途徑單獨辦理比荷盧商標注冊,則馬德里商標官費為(653+100)*7=5271元,馬德里國際注冊的代理費用為3000元。故總費用為9024.要求:國內商標受理通知書。

        兩種途徑費用相差不大,如對辦理時間及單獨的比荷盧商標證書沒有過多要求,則馬德里方式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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