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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要求



        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要求

         

        有關業績紀錄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于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包括: 

        日常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發之前兩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

        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

         

        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上市規則》中訂明,于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百慕達及開曼群島此四個司法權區注冊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請的資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來,上市委員會又繼續通過正式議決接納以下司法權區:澳洲、巴西、英屬維爾京群島、加拿大阿爾伯達省、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國、德國、格恩西、馬恩島、意大利、日本、澤西島、大韓民國、盧森堡、新加坡、英國、美國加州、美國特拉華州。

         

        注冊在以上司法地區之外的申請人尋求在主板和創業板上市,聯交所將根據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來考核,申請人要表明其能為股東提供的保障水準至少相當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準。 

         

        會計準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編制。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新申請人若已經或將會同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國市場上市,則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的賬目可獲接納。 

         

        是否適合上市

        必須是聯交所認為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務。

         

        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事或主要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

         

        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于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a. 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及

        b. 最近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豁免:

        在下列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記錄,及╱或修訂或豁免營業記錄和擁有權及控制權維持不變的要求: 

        開采天然資源的公司;或 

        新成立的「工程項目」公司。

         

        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預期市值至少為1億港元 

         

        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3,000萬港元 

         

        公眾持股量:

        無論任何時候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 

         

        若發行人擁有一類或以上的證券,其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但正在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也不得少于3,000萬港元。

         

        如發行人預期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則聯交所可酌情接納一個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股東分布: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眾股東須至少為1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招股機制

        新申請人可自由決定其招股機制,亦可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招股價:

        《創業板上市規則》沒有規定招股價,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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