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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常見問題二



        香港公司常見問題

         

        在香港境外注冊成立的公司

        問1 離岸公司(即在香港境外注冊成立的公司)是否須要繳納香港利得稅?

        答1 《稅務條例》并沒有豁免離岸公司繳納利得稅的條文規定。離岸公司是否須要繳納利得稅,須視乎該公司在港的業務性質及范圍。

         

        問2 在甚么情況下離岸公司須要繳納利得稅?

        答2 一般來說,一間公司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并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便須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同樣適用于在香港及在海外注冊成立的公司。

         

        問3 稅務局怎樣判斷一家公司是在香港經營業務?

        答3 這個問題必須根據事實決定,每一個案的情況都不同。不過,應注意的是,公司不一定要有大量的業務在香港才算是在香港經營業務。此外,公司在港的代理所進行的活動,亦可以列為有關的考慮因素。

         

        問4 稅務局怎樣決定一家公司的利潤是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答4 這也須根據事實來決定。一般原則是要查明該公司哪些活動產生有關利潤,以及這些活動的進行地方。如欲進一步了解稅務局在決定利潤地域來源方面的意見,請參閱《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利潤的來源地》。指引可由稅務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ird.gov.hk/chi/pdf/sc_dipn21.pdf。

         

        問5 一家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有甚么申報規定須要遵守?

        答5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須遵守與香港公司相同的申報規定。基本的規定是,該公司須向稅務局的商業登記署申請登記其業務,并提交當局向該公司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

        如該公司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有應課稅利潤,但仍未收到稅務局的報稅表,則該公司須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完結后的4個月之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須要課稅。

        此外,公司須備存足夠的英文或中文紀錄,以便易于確定應評稅利潤,并須在該紀錄所關乎的交易完結后,將該紀錄保留最少7年。

         

        問6 離岸公司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時,是否須要提交經審計的帳目?

        答6 如離岸公司的注冊地區沒有法例規定須審計帳目,而該公司的帳目亦未經審計,稅務局會接受該公司提交未經審計的帳目作為報稅表的佐證。不過,如果帳目確實經過審計,即使有關地區的法例沒有審計規定,該公司也應該把經審計的帳目連同報稅表一并遞交。

        如離岸公司的總部設于香港以外的地方,但在香港設有分行,稅務局一般都會接納未經審計的分行帳目,而無須附加經審計的環球帳目。不過,評稅主任可視乎情況需要而要求提供經審計的環球帳目。

         

        問7 我的公司已向一家離岸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據我所知該公司在港并沒有經營任何業務。該離岸公司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否須予征收利得稅?

        答7 即使該離岸公司在香港沒有經營任何業務,它所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如屬以下情況均須予征收利得稅:

        (a) 因電影片膠卷或電視片膠卷或紀錄帶、任何錄音、或任何與上述膠卷、紀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項;或

        (b) 就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類性質的財產,或就傳授或承諾傳授關于該等專利、設計等在香港使用而收取的款項。

        (c) 就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權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類性質的財產,或就傳授或承諾傳授關于該等專利、設計等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收取的款項,而該款項在確定某人根據利得稅的應評稅利潤時是可予扣除的(不適用于在2004年6月25日前收取或應累算的款項)。

        在上述的情況,應評稅利潤是該款項的30%(如款項是于2003年4月1日前收取或應累算的,比率則為10%)。但如果離岸公司是你公司的相聯公司,應評稅利潤則可以款項的100%計算。應繳稅款則須根據計算所得的應評稅利潤,按適用的稅率計算。此外,離岸公司是以你公司的名義接受課稅,你公司須按照《稅務條例》規定,在支付款項給離岸公司前,預扣足以繳稅的款項。

         

        問8 離岸公司有甚么特別須要遵守的稅務規定?

        答8 基本上,離岸公司與香港公司的處理方法相同。不過,如果公司份屬非居港人士,就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a)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源自香港的利潤,都必須直接繳稅,或以代理人名義繳稅。稅款會從非居港人士的資產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代理人必須在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預扣足以繳稅的款項。

        (b) 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問題7所述的特許權使用費,須按照前文所述方式繳付利得稅。

        (c) 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賣貨物,必須每季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述明出售的總得款,并同時向稅務局繳交相等于售貨得款1%的款項,或與稅務局協議后,繳交較低款額的款項。

        (d) 非居港人士與密切關聯的居港人士之間如有業務來往,而經安排后,居港人士不獲任何利潤,或所獲利潤低于正常水平,有關業務可能會被視為由非居港人士經居港人士為他以代理人身分在香港經營。

        (e) 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港演出而直接或間接收取款項,須遵守特別的評稅及收稅程序。詳情請參考本局小冊子:〝非居港演藝人員及運動員如何履行香港稅務責任〞。該小冊子可由稅務局網頁下載,網址:http://www.ird.gov.hk/chi/pdf/pam48c.pdf。

        公司是否屬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據事實決定,離岸公司不一定就是非居港人士,這一點必須留意。

         

        問9 離岸公司如何能更加確定公司的活動是否須要繳付利得稅?

        答9 公司可以考慮把預計的交易或安排,根據《稅務條例》第88A條申請事先裁定,申請時須繳交費用。申請程序詳列于《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1號:事先裁定》,該指引可由稅務局網頁下載,網址:http://www.ird.gov.hk/chi/pdf/sc_dipn31.pdf。

        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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